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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13284号 原告:林某,女,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盛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2024年11月21日,原告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