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新城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市新城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长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执4289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新城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南岭山庄社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长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临武县工业园区香花路8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新城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湘0481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7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长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6月2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6月23日、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长美置业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11月17日追加**为案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8日委托郴州市临武县人民法院向郴州市临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7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长美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钟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