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新城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茗腾建材经营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332号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茗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经营者:欧阳佳。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郴州市新城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雷戊风。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茗腾建材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新城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茗腾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新城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茗腾建材经营部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茗腾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新城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武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