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南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民初3553号
原告:湖南南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衡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衡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家训,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南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南南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南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南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文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琴
书 记 员 欧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