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南家嘉食品常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常鼎执字第688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湖区西湖镇东湖社区南圆盘往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家嘉食品常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沅澧大道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家嘉食品常德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湖南家嘉食品常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常鼎执字第6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