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执保304号
利害关系人:***,男,1971年12月09日,汉族,住武陵区,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
申请保全人:张高华,男,1974年08月28日,汉族,住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
被保全人:**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武陵区永安街道楠沙社区紫缘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186502032L。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白马社区柳叶大道3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2795469XX。
本院在执行张高华申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淑珍
审判员 代学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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