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奥园县域商业综合体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奥园县域商业综合体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1903。
法定代表人:尹立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楠沙社区紫缘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袁毅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安福西路乡镇企业局二栋四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广东奥园县域商业综合体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奥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德东强公司)、临澧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澧奥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4民初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奥园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4民初112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为股东出资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常德东强公司、临澧奥园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审原告常德东强公司起诉所提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常德东强公司与临澧奥园公司就临澧奥园广场一期2号栋及地下室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后,因工程结算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案涉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东奥园公司上诉所称本案为股东出资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合同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工程概况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为常德市临澧县农科路与朝阳路交汇处2号地块,故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且涉案合同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亦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因此,广东奥园公司上诉所称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经查亦不能成立。
综上,广东奥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祖军
审 判 员 聂 敏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颜 鹏
书 记 员 杨生辉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