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保130号
申请人:***,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常德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御景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小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御景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小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湘0724民初47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2#103(面积55.67㎡)、105(面积52.3㎡)、107(面积52.68㎡)的门面房,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27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2#103(面积55.67㎡)、105(面积52.3㎡)、107(面积52.68㎡)的门面房,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27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春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俊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