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津0104民初2449号
原告:某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该公司法律专责。
被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原告某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城西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西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西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25年7至12月电费1,062,703.4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欠缴之日至2026年1月15日的违约金130,900.23元(202507违约金45,731.03元、202508违约金35,633.35元、202509违约金17,587.46元、202510违约金13,091.39元、202511违约金18,093.86元、202512违约金763.14元),均计算至2026年1月15日(欠费当年每日收取欠费金额的2‰违约金,欠费跨年每日收取欠费金额的3‰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用电地址位于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街道光荣道与咸阳北路交口。《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电,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电费按月结算。《电费结算协议》约定每月一次性结清电费,支付时间为电费发行后10日内。超过该时间未缴纳即为逾期之日,开始缴纳违约金。违约金在《高压供用电合同》第四十条第4点约定为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缴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缴额的千分之三计付。2025年8月1日开始进行催费,至今累计催费三十余次,催费方式为现场催收、电话、微信、短信等。截至目前,被告仍尚未支付,经计算被告需要支付的电费和违约金金额共计1,193,603.6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成讼。
某公司未做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法庭上出示。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6月2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电,用电地址位于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街道光荣道与咸阳北路交口,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电费按月结算,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缴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
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约定电费通知单送达方式为电话通知。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对天津市某有限公司拖欠电费的催缴电费通知》、通话记录截图,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催缴欠付电费及违约金。
原告提交了《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电费及违约金明细表》,载明被告欠付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的电费金额、违约金金额及计算方式,显示:截至2026年1月15日,2025年7月电费欠费152,436.77元,按照损失的30%计算上限违约金45,731.03元;2025年8月电费欠费133,458.27元,违约金35,633.35元;2025年9月电费欠费92,080.96元,违约金17,587.46元;2025年10月电费欠费90,285.45元,违约金13,091.39元;2025年11月电费欠费212,869.02元,违约金18,093.86元;2025年12月电费欠费381,572.99元,违约金763.14元,以上电费欠费共计1,062,703.46元、违约金130,900.2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供用电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电费及违约金,如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订立后,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供电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电费。现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电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电费,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标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高压供用电合同》对逾期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标准不高于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标准,原告据此主张违约金,并认可不超过损失30%的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主张自欠缴电费之日至2026年1月15日计算2025年7月至12月逾期缴纳电费违约金130,900.23元,均未超过损失的3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一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某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2025年7月至12月电费1,062,703.46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某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2025年7月至12月自欠缴电费之日至2026年1月15日产生的违约金130,900.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2元,减半收取计7,771元,由被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某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交纳案件受理费义务告知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