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4民初2293号
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南开区红旗路27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阜锦道5号万汇广场16号楼3门41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电费49961.99元(截至2022年3月3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3021.05元(暂计至2022年3月3日);上述两项合计502983.0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供电人)与被告(用电人)于2017年4月7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用电人户号0032730281。合同约定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双电源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按月与用电人结算电费,每月结算时间为25日,用电人应在30日前结算全部电费。用电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由于电改原因,自2021年7月1日起,抄表例日调整为每月两次抄表,即每月1日和10日为抄表例日,电费自出费之日起5日内为缴费期限。被告自2022年1月开始欠缴电费,经原告多次催缴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月1日裁定受理被告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津0103破5号民事裁定书。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2破终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上述(2021)津0103破5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已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于2021年12月26日该院作出(2021)津02破122号公告,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故原告可去申请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5元,退还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