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04执32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03月0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2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津0104执32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