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04执32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03月0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2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津0104执32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