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4民初2327号
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供应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