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4执2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金耀集团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78号。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张已在(2021)津0104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内将全部案款直接给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转账记录的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主张的履行情况均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