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执23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2534501,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傅义。
委托代理人张亚泉,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向其履行全部义务为由,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3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