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执19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傅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泉,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执行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沪0109民初123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返还借款47万元,共同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3万元,合计50万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予报告财产。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陈 翔
审判员 石录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姬晓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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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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