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执恢17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屯镇白石公路1358号。
法定代表人:傅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泉,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丽娟,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执行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林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丽娟、**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沪0109民初123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公司借款及违约金共计510,00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09民初12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洁
审判员 徐 亮
审判员 居淑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火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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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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