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229号
原告:衡水市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经济开发区泰山东路南侧(深州欧美佳焙烤机械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龙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屯镇白石公路1358号。
原告衡水市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衡水市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3.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51.95元,由原告衡水市天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冬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玉婷
书 记 员 魏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