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22民初3450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江南东兴路。

法定代表人:许自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峰,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琪,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屯镇白石公路**。

法定代表人:傅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义进,男,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20日,祥谷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进行合并审理。当日,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峰、李佳琪,祥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魏义进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8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裁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指定审判员陈旎独任审判。2020年9月24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峰,被告祥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魏义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祥谷公司支付货款2197787.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5231元(计算至2019年9月9日,详见违约金清单),合计货款本息总额为2413018.94元,后续利息损失从诉讼之日起,以总欠款2197787.9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拖欠的货款全部付清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祥谷公司支付货款1597787.9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1597787.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公司、祥谷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9月26日签订《钢结构桁架楼承板订货单》,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的扬州金奥中心和扬州东方国际酒店项目提供楼承板产品,三份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9188164.6元。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月结算,每月20日前结清上月所供货物货款。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货,并于2019年1月25日全部供货结束,实际供货总额为9399833.62元,且已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祥谷公司,祥谷公司最后一次于2019年2月3日支付100万元款项后再未付款,截止到诉讼之日止,祥谷公司在该份合同项下尚欠***公司货款692567.11元。双方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了《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的临港科技城项目提供楼承板,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066981元。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每月20日前结清上月所供货物货款。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供货,并于2019年1月25日供货结束,实际供货总额为8763498.06元,且已全部开具增值税发票,祥谷公司最后一次于2019年3月26日支付100万元后再未付款,截止到诉讼之日止,祥谷公司在该份合同项下尚欠***公司货款914164.57元。双方于2019年1月8日签订了《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的南通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提供楼承板产品,合同约定总价款为961185元。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每月20日前结清上月所供货物货款。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供货,并于2019年4月17日供货结束,实际供货总额为1091056.26元,且已全部开具增值税发票,祥谷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支付50万元款项后再未付款,截止到诉讼之日止,祥谷公司在该份合同项下尚欠***公司货款591056.26元。祥谷公司在***公司供货结束后未按约定付款,拖欠大量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祥谷公司针对本诉辩称:1、祥谷公司尚欠***公司货款总额1125546.83元。对三份合同***公司发货的量认可,对金额不认可。2、祥谷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

祥谷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承担货物反修费用共计2459893.98元;2、判今***公司支付违约金61122.23元;3、诉讼费由***公司承担。诉讼中,祥谷公司增加反诉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鉴定费用检测费用516000元整,保全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于2017年9月18日、9月26日签订《钢筯桁架楼承板订货单》二份,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钢筯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的扬州金奥中心和扬州东方国际酒店项目提供楼承板产品;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钢筋架楼承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的临港科技城项目提供楼承板;于2019年1月8日签订了《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的南通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提供楼承板产品。合同签订后,祥谷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可因***公司提供的楼承板质量存在问题,扬州东方国际酒店项目业主方发现***公司提供的楼承板底面已锈蚀严重,现责令立即对全楼层楼板底板镀锌层厚度进行检测,并对楼承板底板面进行涂装。临港科技城项目业主方同样发现楼承板底面己锈蚀严重,要求对其镀锌层厚度进行检测,并对楼承板底板面进行返修涂装。根据涉案合同规定,***公司应对己锈蚀的楼承板进行返修。虽经祥谷公司多次要求,***公司至之不理,无奈之下祥谷公司将自行返修,经核算返修费用需人民币2459893.98元。二、双方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钢筯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的临港科技城项目中提供楼承板。可***公司未按约定时间送货,根据合同规定应向祥谷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61122.23元。

***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一、***公司在本案中依据合同提供的产品符合约定且早已安装完毕,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此不存在承担返修费用事宜。双方先后于2017年9月份、2018年6月14日及2019年1月8日共签订了三份《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的三个项目提供钢筋桁架楼承板,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面积、单价及总价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也约定了严格的货物验收方式,即祥谷公司在指定交货地点卸车时当场对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在送货单上注明验收结果并由送货人签字证明,共同做好标记,并在1日内通知***公司,***公司接到通知后1日内前往处理;对内在质量有异议的,祥谷公司必须在接收货物的7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视为对质量无异议。***公司接到异议后前往处理并确认责任归属。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交由第三方权威检测,并按最终的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且在先后长达两年左右的供货期间内从未接到过祥谷公司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异议,所有货物均已供货完毕且安装使用。现祥谷公司以***公司提供的楼承板存在质量问题,诉称楼承底膜板出现锈蚀,并据此提出高额的返修费用索赔,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中***公司依据合同提供的钢筋桁架楼承板完全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祥谷公司诉称钢筋桁架的底膜板有出现锈蚀问题,属于正常的物理现象,根本不影响楼承板的正常使用。钢筋桁架的底膜板在铺设完成、浇筑的混凝土凝固后便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所有底膜板均可以全部直接拆除,也可以保留不拆,具体根据业主的使用情况决定。底膜板表面上有镀锌层,钢筋桁架和底膜板焊接的时候,在焊接施工的过程中有两次脉冲通电,第一次通电要破坏镀锌层,第二次通电才能把镀锌板和钢筋熔接在一起。钢筋必须要焊透底膜镀锌板,不焊透的话,底膜板就托不住混凝土,混凝土浇筑上去就会漏。焊接的高温将镀锌层表面融化蒸发掉,镀锌层被破坏后漏出来的铁皮部位,如项目工地现场铺设桁架楼承板时遇到雨水天气和浇筑混凝土后时间稍微长一点,漏出来的铁皮部位必然会生锈,这是—种正常的自然现象,这个行业的这种产品都是这个特性。镀锌底膜板在整个工程中只是起到托付混凝土不泄露的作用,不参与钢筋桁架的受力,一旦混凝土浇筑凝固后,这个镀锌底膜板便失去其应有的作用,至于拆与不拆、表面生不生锈都不会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而***公司提供的样品,基本上都是放在房间里,没有经过雨水淋过和混凝土泥浆水渗透过,短时间内是不会生锈的,两者的表面不具有可比性。因此祥谷公司主张的镀锌底膜板出现锈蚀现象根本不属于质量问题,更不存在***公司承担返修的问题。二、尽管有逾期发货行为发生,但祥谷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逾期发货是***公司的原因所致,因此无权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14条约定,如因***公司原因未按时交货或祥谷公司未及时提货的,应承担延期部分的违约责任。尽管祥谷公司提供的发货单中存在部分逾期发货的行为,但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逾期全部系***公司的原因所致。况且,根据合同第7条约定,祥谷公司必须至少比交货日期提前7天向***公司发出书面的批次提货单,之后的每批次提货单都应当提前7天。而在祥谷公司提供的计算违约金明细清单中,绝大部分都没有按照这个时间的约定计算,计算的结果明显错误。***公司根据祥谷公司提供的所有工作联系函和产品发运单载明的日期逐一核对,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标准,逾期发货部分的违约金总额只有37911.63元。尽管如此,但祥谷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逾期发货全部系***公司的原因所致,因此要求***公司承担逾期发货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本诉,***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钢结构桁架楼承板订货单》、《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付款清单、录音资料和光盘一份,证明双方签订《钢结构桁架楼承板订货单》及《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的扬州金奥项目和东方国际酒店项目提供楼承板产品,约定总价款为9188164.6元。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月结算,每月20日前结清上月所供货物货款。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于2019年1月25日供货结束,实际供货总额为9399833.62元,且已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祥谷公司,截止到诉讼之日止,祥谷公司在该份合同项下尚欠***公司货款692567.11元的事实。录音是由***公司的员工李光辉(负责华东区的营销和催款)与祥谷公司的员工朱林峰进行现场录音,用于证明涉案工程祥谷公司尚拖欠70余万元货款。***公司提供的3月29日的结算单已邮寄给朱林峰,朱林峰已收到。总结算单载明金额为9399833.58元,实际已付款8707266.51元,最终祥谷公司对尚欠款项692567.07元予以确认。2、《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付款清单和总结算清单一份,证明双方签订《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的临港科技城项目提供楼承板产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066981元。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供货,并于2019年1月25日全部供货结束,实际供货总额为8763498.06元,且已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到诉讼之日,祥谷公司在该份合同项下尚欠***公司货款914164.57元。结算单是***公司根据合同制作,祥谷公司项目部张强签字确认。3、《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付款清单、工程款付款申请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双方签订《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的南通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提供楼承板产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961185元。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供货,并于2019年4月17日全部供货结束,实际供货总额为1091056.25元,且已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到诉讼之日,祥谷公司在该份合同项下尚欠***公司货款591056.26元。付款申请单的请款人是祥谷公司采购部的高小聪,在付款单上确认的结算额为1091056.26元,另一方是***公司的营销总监徐光余,用以证明祥谷公司要安排支付剩余的70余万元,祥谷公司对该金额是认可的。4、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一份,证明祥谷公司的三个项目在供货完毕后的结算总金额为19254387.94元,***公司已按实际结算总金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祥谷公司的事实。5、付款清单,证明祥谷公司的三个项目付款总额为17056600元,根据总结算金额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计算,祥谷公司尚欠***公司货款2197787.94元。6、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工作人员就临港科技城项目供货价格进行充分沟通,祥谷公司对价格调整予以确认的事实。

***公司针对本诉提供的证据,祥谷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1:对合同真实性认可,对付款清单、录音资料和光盘内容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朱林峰的录音是其本人,但不知道录音时间,朱林峰不认识李光辉,祥谷公司也没有授权朱林峰核对款项,朱林峰只是现场施工员,只确认货的量,不负责确认价格。经祥谷公司统计,***公司共向祥谷公司供货楼承板总面积为83462.54㎡、边模板38286.96kg,因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当时执行钢结构制品增值税税率为17%,国家自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7%调整为16%,再按合同第3.3条,经仔细核算,最终货款为9158272.5元,***公司多提供16%发票241561.12元,祥谷公司已付款8673620元,尚欠484652.5元,祥谷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事实。证据2,对合同真实性认可,对总结算单真实性不认可,对其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项目章认可,对供货量认可,对单价不认可。经祥谷公司统计***公司共向祥谷公司供货楼承板总面积为91854.37平方米,再按合同第3.3条,经仔细核算,最终货款值为8543093.7元,***公司多提供16%发票220404.4,已付款7882979.82元,尚欠人民币660113.88元,祥谷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事实。证据3:对合同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工程付款申请清单真实性、证明目均不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三性均不认可。经祥谷公司统计,***公司共向祥谷公司供货1091056.2元,因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8日,当时执行钢结构制品增值税税率为16%。国家自2019年4月1日税率由16%调整为13%,最终货款为1080780.45元,***公司已提供16%发票693727.1元、提供13%发票377625.88元,应补以票额(执行13%税率)9427.27元。祥谷公司已付款1100000元,多付款19219.55元。祥谷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事实。证据4、5:对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公司仅以发票金额作为实际发货总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起诉后,祥谷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又向***公司付款60万元,合计付款17656599.82元。经祥谷公司统计,***公司共向祥谷公司供货金额合计为18782146.65元,祥谷公司尚欠1125546.83元。证据6,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对该项目未进行最终结算。

***公司针对本诉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情况为:证据1,付款清单系***公司单方制作,未经祥谷公司确认,不予确认,其他证据予以确认。证据2中的《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总结算清单真实性予以确认,付款清单未经祥谷公司确认,不予确认。证据3中的《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真实性予以确认,付款清单未经祥谷公司确认,不予确认,工程款付款申请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仅有复印件,无法核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4、5、6真实性予以确认。

针对本诉,祥谷公司提供下列证据:1、2019年7月29日祥谷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一份、微信截屏一份,证明至2019年7月29日***公司未完善排版图纸,祥谷公司希望其尽快完善,以便核对结算工程量和办理结算手续。2、2019年8月26日电子邮件截屏,证明***公司收到2019年7月29日祥谷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后,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祥谷公司提供了完善后的排版图纸,由此可见至2019年8月26日双方对涉案三个合同的货款价格未能最终结算,对此***公司也是认可的,且为了最终结算完善了排版图纸。3、(1)扬州金奥酒店浙江***建材有限公司结算表1页、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楼承板供货结算单1页、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钢筋桁架板计价汇总说明l页、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楼承板)结算清单4页、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钢筋桁架楼承板调价计算表(第一至第四批次)共4页,(2)临港浙江***建材有限公司结算表1页、临港科技创新城A0202地块钢筋桁架板计价汇总l页、临港科技创新城A0202地块钢桁架楼承板清单明细3页、临港科技创新城A0202地块工程钢筋桁架楼承板调价计算表(第一批次至第二批次)共2页,(3)南通会展浙江***建材有限公司结算表1页,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页,证明:一、扬州项目,***公司共向祥谷公司供货楼承板总面积为83462.54㎡、边模板38286.96kg,因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当时执行钢结构制品增值税税率为17%,国家自2018年5月1日税率由17%调整为16%,再按合同第3.3条,最终货款为9158272.5元,***公司多提供16%发票241561.12,祥谷公司已付款8673620元,尚欠484652.50元。二、临港项目,***公司共向祥谷公司供货楼承板总面积为91854.37㎡,再按合同第3.3条,最终货款为8543093.70元,***公司多提供发票220404.4元,祥谷公司尚欠660113.88元。三、南通会展项目,***公司共向祥谷公司供货货款总价为1091056.20元,因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8日,当时执行钢结构制品增值税税率为16%,国家自2019年4月1日税率由16%调整为13%,最终货款为1080780.45元,***公司已提供16%发票693727.1元,提供13%发票377625.88元,祥谷公司已付款1100000元,祥谷公司多付款19219.55元。4、***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自力2019年10月14日与祥谷公司经理魏义进的短信截屏1页,证明涉案扬州项目和临港项目,因双方存在贴息和税差争议,许自力答应安排人和祥谷公司再次核对,也证明了涉案扬州项目和临港项目至2019年10月14日双方尚未进行最终结算。

祥谷公司针对本诉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公司员工刘学平收到祥谷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但不能证明被告待证事实。***公司提供的涉案材料,在混凝土浇筑凝固后底膜板便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无论是否拆除都不影响主体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即使存在部分锈蚀也无须进行任何维修,不属于质量问题。证据2,***公司收到祥谷公司的施工图,也是按施工图排版设计的,不能证明祥谷公司的待证事实。证据3,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三性均认可,对其他证据的三性都不认可。证据4,短信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祥谷公司的待证事实。该信息是在***公司起诉后,祥谷公司前来***公司处调解时沟通的相关内容,祥谷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否认结算总金额,只是要求***公司能够减免部分逾期付款的利息。

祥谷公司针对本诉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情况为:证据1、2、4,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对其中的承兑汇票予以确认,其他证据系祥谷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公司确认,不予确认。

针对反诉,祥谷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钢筯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三份,证明***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扬州金奥项目和东方国际酒店、临港科技城、南通国际会展中心三个项目提供楼承板产品,并对交货期和质量标准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2、2019年10月20日通知单及通知单第18页的样品实物、照片4页、JG/T368-2012钢筋桁架楼承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施工图1页,证明涉案钢筋桁架楼承板镀锌量双面不应小于120g/㎡,涉案钢筋桁架与底板焊接质量要求焊点烧穿总数每组批不应超过焊点的20%。本工程钢结构防腐设计年限为15年,表面用电镀锌层处理,锌镀层厚度为20至30um。***公司未按约定质量提供楼承板,现楼承板底面大面积出现锈蚀,业主方已要求祥谷公司对全楼层楼承板底板面镀锌涂层厚度进行检测,经目测焊点烧穿总数已远超20%,并要求祥谷公司查明原因、出具相应处理措施。3、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证明经测算修补底漆需费用2459893.98元。4、2019年11月3日工作联系函l页、照片2页、通知单l页、快递回单1页和快递详情单1页,证明祥谷公司通知***公司楼承板锈蚀问题已实质上影响了总包工程的验收和交付工作,要求其修复。5、2019年11月21日工作联系函1页、照片2页、联系函1页、快递详情单2页,用以证明祥谷公司再次通知***公司楼承板锈蚀问题已实质上影响了总包工程的验收和交付工作,要求其修复,如不修复,祥谷公司将代为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将按照江苏相关定额标准执行,在工程款中扣除,对不足部分及总包单位相关罚款祥谷公司将依法向***公司追索。6、明细单、工程联系函和产品发运单,证明因***公司逾期交货,应向祥谷公司支付违约金61122.23元。虽然合同约定提前7天,但是在***公司收到联系函后明知送货时间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说明***公司有能力按祥谷公司的要求时间送货,故祥谷公司认为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第7条的变更,若***公司不能按联系函上的时间送货,完全有理由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出。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5页、罚款单l页,证明因***公司提供的楼承板发生锈蚀,影响了结构验收,至今未竣工验收完毕,业主方对祥谷公司罚款3万元/天。8、监理通知单一份,证明楼承板锈蚀问题,工程监理项目部要求祥谷公司进行维修。9、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公司提供的楼承板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祥谷公司针对反诉提供的证据,***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1,三性均认可。证据2,通知单的真实性不认可,是由其他公司发给祥谷公司,且载明的内容称供货单位提供的样板与实际产品外观质量差别大,不符合实际。通知单出具于2019年10月20日,所陈述的内容是2017年7月27日提供的板材与样品外观差距大,因为根据合同11条约定,买方应在指定交货地点当场对货物进行验收,若有异议,买方须在送货回单上注明验收结果并由送货人签字证明。祥谷公司在2019年10月20日发出,事实上这些产品在2019年1月前已施工完毕,不存在过了2年才提出外观质量差别巨大。照片拍摄地点不清楚,***公司在收到祥谷公司邮寄的材料后也明确书面告知这些底膜板上出现锈蚀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不影响验收。祥谷公司主张的镀锌层厚度、焊点烧穿总数检测与本案无关。对样品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行业标准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对施工图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3,三性均不认可。证据4.5,函已收到,***公司给予明确回复,楼承板的模板有部分锈蚀不属于质量问题,对祥谷公司要求修复不认可,更不会承担其自行修复产生的费用。证据6、真实性认可,合同第七条约定,买方须提前7天向卖方发出书面的批次提货单,祥谷公司提供的部分联系函没给***公司留7天的备货时间,***公司没有违约。对罚款明细单上的部分违约金认可,共认可违约金总额为37911.63元,但祥谷公司要求***公司承担,应提供证据证明是祥谷公司的原因造成的逾期发货。证据7,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证据8,三性均不认可。证据9、对鉴定报告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鉴定报告在检测依据、取样方法、鉴定结论的编制上都存在严重的问题,特别是检测取样的过程涉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该份鉴定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均不合法,不能作为涉案纠纷的证据使用。

祥谷公司针对反诉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情况为:证据1、9予以确认。证据2,照片无法核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据3,无制作人签字盖章,不能核对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4、5、6,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8,因出具方并非本案当事人,无法核对真实性,且待证内容与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整体结构已通过验收这一事实不符,故不予确认。

针对反诉,***提供下列证据:1、楼承板样板,证明楼承板即使在焊接过程中镀锌层出现了锈蚀,也不会影响整个楼承板的质量,因为混凝土浇固后镀锌板是可有可无的,它只是个附着物。2、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证明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于2019年11月28日经现场初抽查确认,钢结构材料报验、复试及现场检测试验已检测合格,未见异常、十五层、三十一层现场混凝土成型质量未见异常的事实。3、公证书一份,证明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已经于2019年11月28日由监理单位组织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江都区质检站等单位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通过现场查看及相关资料检查,验收组成员一致认为,该项目主体结构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满足验收条件,顺利通过验收的事实。4、光盘一份,证明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在鉴定检测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取样送检的样品存在严重的瑕疵,不符合检测标准,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已经在进行室内装修,所有的楼承板均原封不动的被装修覆盖,即使楼承板真的存在所谓的质量问题,也丝毫不影响涉案工程的综合验收和装修施工使用,更不存在因质量问题,需要进行返修的事实。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鉴定检测的程序、方法存在严重问题,鉴定报告不能被采用。

***公司针对反诉提供的证据,祥谷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底模的锈蚀现象在楼承板安装当日无法发现,不存在合同所说的提出时间要求。行业标准有明确约定不超过20%,现在焊穿点接近100%,属于质量问题,祥谷公司已收到业主、监理的书面通知告知影响了竣工验收。合同第14条也约定,货物质量不合格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修理、更换。如因卖方原因未按时交货或因买方原因未及时提货的,应按延期部分的货物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计息承担赔偿责任。计息期间为延期交货或延期提货期间。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计息承担赔偿责任。计息时间为逾期付款期间。合同第11条约定,***公司供应的标的物质量标准以***公司企业标准为准。企业标准的依据是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国标。证据2,真实性认可,不能证明涉案楼承板不存在质量问题。证据3,真实性认可,对楼承板不存在质量问题不认可。为了减少祥谷公司的损失,而且***公司也承诺了进行返修,才先进行了整体上的验收。证据4,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从照片和视频中看,不能看出楼承板已被覆盖掉,现场还有绝大部分的楼层的楼承板都是裸露在外面的。整个鉴定过程中,鉴定单位要求双方人员参加,如果过程当中程序严重违法,应该当场提出。证据5,证人是***公司的员工,与***公司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公司的待证事实。

***公司针对反诉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情况为:证据1-4,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5,对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内容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公司和祥谷公司双方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钢结构桁架楼承板订货单》,约定由***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扬州金奥中心项目中提供楼承板产品,总金额为255614.9元,付款方式为货到该工地20日内付清该批次全款。2017年9月26日双方签订《钢结构桁架楼承板订货单》,约定由***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的扬州金奥中心项目中提供楼承板产品,总金额为594561.74元,付款方式为2017年10月27日前支付到工地货物批次全款。前述订货单对楼层板的型号及单价、边模板的单价等进行了约定,还约定了清单以排版图、提货清单为准,结算金额为各型号实际供货面积乘以对应到场单价的总和。2017年12月7日、2018年6月14日、2019年1月17日祥谷公司(买方/甲方)、***公司(卖方/乙方)分别签订《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三份,约定由***公司向祥谷公司承接的扬州东方国际酒店项目、临港科技城项目、南通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提供钢筯桁架楼承板,合同总价款分别为8337987.96元、8066981元、961185元。合同第2条规定提供货物的规格依据:根据买方提供工程设计文件,由卖方设计加工图纸文件及买方确认的楼承板排版详图。合同第3.1.1条对货物规格数量及单价进行了约定。合同第3.2条约定卖方所供货物的规格型号以经过买方确认的楼承板排版详图为准。合同3.3条约定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计划于2018年6月30日前供货结束,临港科技城项目计划于2018年12月31日安供货结束,南通国际会展中心项目计划于2019年2月28日前供货结束,超过此期限供货未结束,卖方有权调整后续供货价格。但需提前书面通知买方,双方重新协商确定新价格并从计划供货结束之日起执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买方于计划供货结束日起1周内支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合同第3.4条约定,合同固定单价包含范用:货物排版设计详图、原材料的进场试验、采购、制作、货物运输费用、包装、税金。合同第7条约定提货通知:合同按照买方要求分批次提货,第一批次的货物,买方须至少比交货日期提前7天向卖方发出书面的批次提货单,之后的每批次提货通知应当提前7天。批次提货单买方填写必须清楚明确,注明货物的规格、长度、数量、发货顺序及交货期限等。合同第8条约定关于交货期:买方按照其施工进度与计划确定交货期,并在提货单中注明。交货期应是合理的交货期,是卖方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交货期。如预计的交货期与实际工程进度有较大的差异,买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对交货期有异议的,应当在2日内提出,买卖双方应协商后重新做出具体交货日期。买方缩短交货期导致卖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卖方不承担延期交货责任,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卖方的交货期相应顺延,且不承担延期交货责任。合同第11条约定货物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地点及期限应在指定交货地点卸车时当场对货物的型号、规格、数最、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买方须在送货回单上注明验收结果并由送货人签字证明,共同作好标记,并在1日内通知卖方,卖方接到通知后1日内前往处理。买方须妥善保管该货物。买方擅自使用的,则视为对该货物无质量异议,由此引发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买方须及时对货物的内在质量进行验收。对内在质量有异议的,买方须在接收货物的七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视为对质量无异议。卖方接到异议后,前往处理并确认责任归属。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交送第三方检测。检测后质量合格,检测费由买方承担,质量不合格,检测费由卖方承担。合同第12条约定付款方式:按月结算,每月20日前,结清上月所供货物货款。合同第14条约定违约责任及索赔:货物质量不合格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修理、更换。如因卖方原因未按时交货或因买方原因未及时提货的,应按延期部分的货物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计息承担赔偿责任。计息期间为延期交货或延期提货期间。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计息承担赔偿责任。计息时间为逾期付款期间。合同第17条约定结算程序:如项目复杂需要结算的,结算单由卖方制作,交由买方确认。买方在接到结算单后10日内给予确认,逾期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确认。

上述订货单、合同签订后,***公司向祥谷公司提供钢筯桁架楼承板,并于2017年10月19日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向祥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共计19254387.94元,且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均载明了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祥谷公司共计付款17656600元。

2019年4月17日,祥谷公司在***公司出具的临港科技城项目钢筯桁架楼承板总结算单上盖章确认,该总结算单载明总金额为8763498.06元,已支付7849333.49元,尚欠914164.57元。

依据祥谷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浙江新世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鉴定报告,载明扬州金奥中心项目桁架楼承板焊穿率:现场查勘13-16/P-L轴区域共36个楼层,检验批合格率为33.33%,不符合《钢筋桁架楼承板》JG/T368-2012表3要求“焊点烧穿总数,每组批不应超过焊点的20%”的要求。现场查勘5-8/P-L轴区域共35个楼层,检验批合格率为8.57%,不符合《钢筋桁架楼承板》JG/T368-2012表3要求“焊点烧穿总数,每组批不应超过焊点的20%”的要求。镀锌层厚度:现场共抽取25块试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检测发现25个试样镀锌层厚度均不符合《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GB/T13912-2002附录E.2中钢厚度小于1.5mm,镀锌层厚度大于45um的要求,合格率为0%。

另查明,扬州金奥中心项目即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2019年11月28日,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主体结构通过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公司的供货金额;第二、祥谷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第三、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的返修费用承担问题;第四、***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问题;第五、鉴定费承担问题。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祥谷公司对***公司提供的钢筯桁架楼承板数量没有异议,仅对货款金额有异议。***公司向祥谷公司开具了19254387.9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祥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曾就金额提出过异议,且结合付款情况可知,双方间存在着***公司开具发票后祥谷公司支付货款的交易习惯。因此在祥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公司要求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本院确认***公司供货金额为19254387.94元,扣除祥谷公司已支付的17656600元,祥谷公司尚应支付1597787.94元。关于争议焦点二:祥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确认按年利率12%计算违约金。关于争议焦点三:祥谷公司以案涉楼承板锈蚀影响了总包工程的验收和交付、其被业主方要求对锈蚀底板面进行返修涂装为由,要求***公司承担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的反修费用2459893.98元。但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在楼承板底板面未经过返修涂装的情况下,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主体结构已通过验收,这与祥谷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不符。因此,祥谷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该项目的返修费用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四,根据合同约定,祥谷公司每批次提货通知应当提前7天,故对于发送联系单后未超7天到货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另祥谷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至年利率12%,结合***公司的自认,酌情确定违约金为38000元。关于争议焦点五,祥谷公司为证明其反诉诉请即扬州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的返修费应得到支持而提起鉴定以证明楼承板存在质量问题,现该诉请因证据不足而未得到支持。且根据双方签订的《钢筋桁架楼承板买卖合同》第11条对货物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地点及期限进行的约定无证据证明祥谷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产品质量提出过异议的情况下,应视为祥谷公司对质量无异议。故祥谷公司要求***公司承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97787.94元,并以1597787.9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38000元;

三、驳回浙江***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1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04元,由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968、保全费5000元,合计41968元,由浙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30元,由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338元(已预交)。

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员 陈  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皇甫川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