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湘0102民初16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83,862.1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此后,本院对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12月26日,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照(2022)湘0102民初16912号民事裁定书对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黎 亮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萱
书 记 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