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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新合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民初2620号
原告:茶陵县新合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刘年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武文,系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良,系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龙丽娟。
被告:茶陵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彭长青。
第三人:沈某鹏,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茶陵县新合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茶陵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第三人沈某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茶陵县新合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新合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县新合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1元,由原告茶陵县新合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荣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鹏丽
书 记 员 刘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