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恢70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执行人:唐某1,女,2017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执行人:唐林生,男,1949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执行人:唐某2,男,2010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文臣广告店住所地湖南省苏仙区飞虹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金大湘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腰坡镇腰坡村
法定代表人:薛习飞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某1、唐林生、唐某2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02执恢70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莹
审判员 李岳春
审判员 周辉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楚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