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民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上诉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