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02执异7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中汇广场A座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中路383号西京公寓三期商业广场17001、17002、17005、17007、17008号
负责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