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1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东方,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化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安化县城南区金土佳苑小区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安化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