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1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东方,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化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安化县城南区金土佳苑小区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安化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