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6557号
申请人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闵智翔,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中路**西京公寓**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泽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4民初523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银行存款175712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175712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昶宇
书记员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