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6557号之一
申请人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闵智翔,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中路**西京公寓**商业广场**
负责人:黄泽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一、追加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1757129元;
三、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至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俊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