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6557号之二
申请人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闵智翔。
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中路**西京公寓**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泽南。
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中汇广场****100,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中汇广场******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正浩。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东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523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2020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0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10月12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7707.07元,于2020年12月16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0年11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12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57129元,已执行到位47707.07元,尚有1709421.9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俊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昶宇
书记员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