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633号
原告:***,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办公楼1501-2、15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97611Y。
法定代表人:蔡惠民,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林 果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