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014号
原告:浙江凡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路400号2幢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7732133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贵州黔龙图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溪大道中道581号(电商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09761836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凡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龙图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凡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