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4372号
原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办公楼1、6、7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凡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路400号2幢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凡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红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