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321民初194号 申请人:***,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K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56155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三塘铺镇九房头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79472069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双峰县极泰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青树坪镇荐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58895448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双峰县极泰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