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泉升石材(香河)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989号
原告:泉升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103国道西侧华荣建材城B区9#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声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艳,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彦,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远路(宜兴埠)。
法定代表人:赵绍林。
原告泉升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泉升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升石材(香河)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升石材(香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1元,由原告泉升石材(香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竞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