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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2民初782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儿,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绍兴绿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雄鹰村。
法定代表人:谢忠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绍兴绿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尉子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滕颖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