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02民初9968号
原告:山东xx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948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体育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T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经理。
原告山东xx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体育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xx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以款项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xx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xx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山东xx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