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617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平,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燕,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步云,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161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申请人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生效判决确定其不负有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华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名
书记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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