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赵某与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10040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赵某与被告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赵某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