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阿恰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鹏山。
****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诉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1121号案件终结执行。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勇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