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

潍坊东方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某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02民初8222号 申请人:潍坊东方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某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某戊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某甲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某己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某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某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某有限公司xx配送中心。 申请人潍坊东方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某丁有限公司、潍坊某戊有限公司、潍坊某甲有限公司、潍坊某己有限公司、潍坊某丙有限公司、潍坊某乙有限公司、潍坊某有限公司xx配送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17865.9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向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某丁有限公司、潍坊某戊有限公司、潍坊某甲有限公司、潍坊某己有限公司、潍坊某丙有限公司、潍坊某乙有限公司、潍坊某有限公司xx配送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3917865.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