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02民初3942号
原告: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殷大路仓南街交叉口西60米路北(仓南街11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金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金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92元,减半收取201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196元,由原告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