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

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烨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37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阴市烨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烨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鲁0702民初37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18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阴市烨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