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

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陕西苏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民初2162号 原告: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仓南街交叉口西60米路北(仓南街11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苏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建工路104街坊。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苏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受理,原告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苏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6元,减半收取5078元,由原告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