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中天达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宁工业园区上蒜片区,法定代理人:刘彦章。
被执行人广西***信钛白有限公司,住广西省岑溪市文化二路,法定代表人:李烈标。
申请执行人昆明中天达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信钛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7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012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531元及利息,执行费957.9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晋宁活力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向社会公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因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2020年8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0)云0122执3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陈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