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宋城路西段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佳海工业园B35-2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69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在期限届满后未按照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7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敖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