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2736号
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佳海工业园B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81807479。
法定代表人:李正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瑞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立业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7699688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瑞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襄阳瑞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提出与其协商处理此案,有意支付货款,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瑞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瑞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6元,减半收取3488元,由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代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