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1469号
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佳海工业园B35-2。
法定代表人:李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雄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路二段********房。
法定代表人:豆将军。
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雄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瑶
书记员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