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

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城南新区新娄街(市审计局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6日作出的(2019)鄂069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89900元银行存款,扣留收益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军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