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1428号
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深圳工业园佳海地产******。
法定代表人:李正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