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5民初1690号
原告(反诉被告):冯某,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新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冯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冯某、反诉原告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原告冯某与反诉原告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撤诉;
准许某公司撤回反诉。
冯某预交案件本诉受理费49774元,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8000元,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本诉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冯某负担;某公司预交案件反诉受理费21100元,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反诉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