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6344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2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汉族,1993年7月25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淮阳区, 被告: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同安镇同安村大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3185430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