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112民初1863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112民初299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的起诉,判决:一、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387754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至偿清工程款之日止);二、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保全费5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闽01民终19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11月8日,***与某某公司、某某委会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7542元,并支付利息1365339元(利息以5207542为基数,自2015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09650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68830元,实际利息计算至被告偿清工程款之日止);2.某某委会对上述工程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81665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22日为1002128.91元)。事实与理由:某某委会作为发包人将“某某镇某某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2012年2月25日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及《消防安装班组合同书》,约定由***承包某某镇某某工程1、2、3、5、6、7号楼的水电安装及消防安装工程。2013年3月27日***与某某公司签订《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约定由***承包某某镇某某工程8号楼的水电安装及消防安装工程。2015年3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截至2015年3月14日,被告公司尚欠***工程款5207542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一、本案水电、消防项目实际承包人为***,被答辩人***是***聘请的管理人员,除劳动报酬外,还可额外取得本案项目收益的20%作为绩效奖金,其未向本项目投入资金,不承担本项目亏损,不是本案争议项目承包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根据被答辩人***与***签署的《协议书》,双方确认***通过内部承包、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方式,实际负责某某村港嘴安置项目施工任务。除将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外,***和***合伙承包了港嘴项目中水电、消防施工任务,其中***占60%份额、***占40%份额。为区分水电、消防项目和港嘴项目其他工程,便于内部结算,***聘请被答辩人***为水电、消防项目管理人员,并擅自以答辩人为发包人、指定***为承包人,签署了本案水电、消防施工合同,但***并未实际出资,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可获取本案相当于本案争议项目收益20%的绩效奖金。因此,***仅仅是***聘请的劳务人员,其代表***作为显名承包人,并非本案争议项目实际承包人,与答辩人不存在承包关系,非本案适格主体。
二、***既是本案争议项目发包人,也是本案争议项目承包人,为便于工程结算,其将本案争议项目发包给自己,与其聘请的项目管理人***签署合同,在形式上由自己代表答辩人作为发包人,与***代表自己作为承包人办理结算,实质上是***自己单方制作结算单,结算金额远远超出其实际施工范围,侵害答辩人合法权益。
1.结算单为***个人单方制作的。***以答辩人为名义发包人,以被答辩人为名义承包人签署施工合同,自己是发包人,也是承包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然后自己和自己办理结算,单方制作了结算单,却无其他证据佐证实际施工工程量,证明效力明显偏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被答辩人***是***聘请人员,不是本案项目承包人。被答辩人***与***是亲戚关系,是***聘请的项目管理人员,可额外取得相当于本项目收益20%的绩效奖金,其代表***作为承包人身份签署结算单,显然是为了个人利益,不足以采信。
3.室外总平水电、消防,水泵房水电、变电房水电非***承包范围,被答辩人和***虚增结算项目,虚增金额1233914元,应从本案争议项目工程款中剔除。应予以剔除。根据***与***于2021年1月9日签署的《协议书》,双方明确确认室外总平水电、消防,水泵房水电、变电房水电非答辩人负责施工范围,当然非***承包范围。对此,答辩人与原审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第6条也已约定,答辩人的承包范围为设计施工图纸(土建、桩基、消防、电梯、主体外墙散水坡以内)安装,并不包括主体外墙散水坡以外工程,即室外总平不属于答辩人的施工范围。因此,结算单中第5项室外总平水电、消防、第6项水泵房水电、第7项变电房水电结算金额合计1233914元,应予以剔除。
4.答辩人已代为支付的工程材料款1400966元,应当全部计入已付工程款,从应付款中扣减。
5.因被告二某某委会未支付工程款,导致8号楼未全部完工,因此,对于结算单第4项“8号楼水电、消防”款应按该部分总价50%结算。
对于8号楼全部已完工程量问题,在答辩人诉原审被告某某委会案件中,法院仅按85%计算。众所周知,施工过程中桩基、土建等项目施工在前,而水、电、消防等项目施工在后,未完成的工程量属于水电、消防等项目。虽然被答辩人与***结算时仅按70%结算,但综合全部工程量的占比,被答辩人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要远小于该比例,按50%结算才符合客观事实情况。
三、被答辩人的诉讼主张已超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结算时为应付款时间。被答辩人在一审诉讼时也主张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2015年3月14日。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3月14日开始起算。期间,除答辩人于2016年2月5日支付案外人***材料款外,未发生其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已过。
四、被答辩人与***确认聘用关系,并签署协议后,利用协议无骑缝章的缺陷,擅自伪造、变造双方协议第一页,企图侵害答辩人合法权益,已涉嫌伪造、变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答辩人强烈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被答辩人伪造、变造证据的主要理由如下:
1.经***2021年5月14日当庭辨认,***提供的第一页系伪造、变造的;
2.从***提供的录音资料看,***签字时,发现协议书第一页底部25%笔误,要求***予以修改,***表示手写修改,捺手印确认即可,***未再有异议,并当场签字,可以证明***提供的协议才是当场签字版本;
3.***提供的协议书第一页是针式打印机打印的,而第二页和某某公司提供的协议是激光打印机打印的;
4.***提供的协议书第一页行间距与第二页不一样,而第二页与某某公司提供的协议完全一致;
5.从内容上看,由于协议没有骑缝章,且协议第二页有双方签字,无法修改,***只能伪造第一页,将第一页原内容“***系***聘请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实际出资”,变更为“***确认***为施工人员,预付基本出资”,但这与协议第二页第3点“***以某某公司为名义发包人,指派***为名义承包人”的表述明显不一致,前后矛盾,且行文表述非同一人表述习惯,显然是事后变造;
6.从***提供的第一页显示,本案项目实际承包人应为***、***,其中***占60%,***占40%,后来***享有20%投资收益是***授予的,没有对价,也没有约定***出资比例,显然***并非项目承包人。事实上,***系***聘请项目管理人员,实际未出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出资迹象,其享有的20%收益,是***个人奖励给他的,是他作为项目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这与某某公司提供的协议可以相互印证,某某公司提供的协议前后表述一致;
7.从动机上看,***作为案外人,不承担本案经济、法律责任,没有理由伪造、变造协议内容,使自己承担伪造证据法律责任;而***已取得一审判决,为了即将到手的非法收益,便伪造、变造了协议第一页内容。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并非案涉项目实际承包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且本案结算单为***单方制作,结算金额明显有误,且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此外,被答辩人为其非法目的,伪造、变造证据,并进行虚假诉讼,应追究刑事责任。为此,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某某委会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某某委会欠付某某公司工程款,请求驳回***对某某委会的诉讼请求。
***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A1.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拟证明2012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某某镇某某工程1、2、3、5、6、7号楼的水电安装工程。
A2.消防安装班组合同书。拟证明2012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消防安装班组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某某镇某某工程1、2、3、5、6、7号楼的消防安装工程。
A3.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2013年3月27日)。拟证明2013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某某镇某某工程8号楼的水电安装及消防安装工程。
A4.港嘴安置房1-8#楼水电班组结算单。拟证明2015年3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截止到2015年3月14日,被告一尚欠原告工程款5207542元。
A5.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1.***系被告一工作人员,被告一聘任其为某某镇某某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2.某某镇某某村港嘴安置房1#-3#、5#-7#楼于2014年10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A6.证明。拟证明原告自2015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不断向被告主张工程款。
A7.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被告于2018年7月9日向原告支付3万元工程款。
A8.视频。拟证明2019年6月17日,原告到被告办公室,向被告主张工程款。
A9.收款收据、送货单,A10.银行流水。拟证明1.***作为实际施工人发放工人工资、购买工程材料的事实。2.***作为实际施工人具有实际出资的事实。
A11.记账本。拟证明***作为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记账管理的事实。
A12.付款审批单。拟证明***作为实际施工人申请进度款的事实。
A13.调查笔录。拟证明***的证人证言证明***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A14.银行流水及存款凭条。拟证明***作为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及合伙人,向***转账出资款69万的事实。
A1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工程由***施工管理,进度款由***申报。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B1.协议书。拟证明1.***才是本案项目实际承包人;2.***接受***聘请,担任本案项目管理人,除获取劳动报酬外,还可以额外取得相当于本案项目收益20%的绩效奖金,其未实际出资,接受***指定,被指定为本案项目名义承包人,不是实际承包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3.室外总平水电、消防,水泵房水电、变电房水电不是上诉人承包范围,当然也不是***、***施工范围。
B2.庭审笔录、B3.协议书签约现场录音、B4.录音音译文本。拟证明***提供的协议书,是***和***双方签署文本,而***提供的协议书第一页是伪造、变造的。
B5.收款协议、B6.结算单。拟证明2016年2月5日被告某某公司代为支付工程材料款1400966元,该款项未扣减。
B7.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拟证明某某镇某某工程项目被告某某公司的承包内容及承包范围。
某某委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C1.(2018)闽0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C2.(2020)闽民终1180号《受理通知书》。拟证明被告一与被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目前尚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是否存在欠付款尚不明确。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关于***与某某公司在二审期间各自提交的协议书做的《询问笔录》。***确认二审期间某某公司向福州中院提交由***提供的协议书,福州中院通知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将协议书拍照发给***让其确认是否真实。***发现不对,案涉工程事实就是***本人施工,并不是管理人,所以***针对事实将原来协议书第一页内容更改后自行打印一张和原来的第二张协议书一并提交给中院,因为当时怕一分钱都拿不到所以在中院做了不实陈述。
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对***、某某公司、某某委会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某某公司对***提交的A1-A5、A7、A8、A10、A12、A13、A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A6真实性无法确认,某某委会对A6由其盖章的证明予以确认;***对某某公司提交的B2、B3、B5、B6的真实性无异议;***、某某公司对某某委会提交的C1、C2真实性无异议;***、某某公司、某某委会对《询问笔录》无异议。
某某公司对A9、A11真实性、证明对象均有异议,对A9质证认为并无收货确认,无项目负责人***,甚至项目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不能证明是本案项目工程材料,均与本案无关。另外,原告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实际保管项目工程材料,其转账款项均来自***,而不是原告本人所有。对A11质证认为被告无法确认该份证据真实性,如确属实,也是原告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应尽职责,其非实际施工人。
***对B1由***提供的协议书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客观真实的,载明实际施工人的协议书是按实际事实我把第一页的协议书内容改了后变成现在这样的。对某某公司提交的***是管理人的协议书证明对象有异议,该份证据内容所记载并非客观事实,***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在该协议上签字。根据***在二审中所述(庭审笔录第3页)其电话联系***签该协议就是为了确定***在案涉工程中的份额。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协议书签约现场录音,几乎所有的录音内容均是***一直在不停的强调这只是确认下他们之间的股份,例如“录音13:25,***:这份你等于股东确认一下,那你下面日期不要签,你这份你签下拿回去,你就是不要拿出来,等明天我去上诉了拿法院,法院按这样去分才会分的下去。***:我也真为难,这边我又签了。***:那边这边签了没矛盾呀,有错么!那边也是等于签你百分六十,有错么。这份就是签我百分六十,咱们两份结合起来你百分二十,我百分四十有错么.明天法院判出来,钱明天出来就是按这样去分”在此情况下原告***误以为该协议书仅仅是确认他们双方的股份才签字。原告***在案涉工程中有实际的出资,有实际的管理,有实际的施工,这原告已经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了。实际的客观情况,原告***就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室外总平水电、消防、水泵房水电,变电房水电也是原告***施工完成。
***对B4有异议,质证认为某某公司提供的录音音译文本并非按照录音进行的客观翻译,在重要部分进行歪曲,原告已经提供了音译文本,对录音进行了客观的翻译,应以原告提供的音译文本为主。录音中有段内容是本案最为关键的内容,在录音的52:37,被告对录音是这么翻译的“***:我只是管理人员。***:你等于不用去承担责任。”这句话在上下句逻辑上是不通的,***说你等于不用去承担责任,这明显是一句解释,而按照被告的译本“***:我只是管理人员”,他只是一句陈述,并非疑问,***在当时的语境的不需要进行解释的,这逻辑上是错误的。根据原告的译文“***:我怎么是管理人员这干嘛?你干嘛这样写?***:你等于更不要去承担责任了”。这上下文才符合逻辑,只有在***对自己的身份进行质疑的时候,才存在***的下一句“你等于更不要去承担责任了”的解释。而***为什么会第一时间提出质疑,就因为原告***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才会对协议书所描述的他不是实际施工人员而是管理人员提出质疑。原告***在本身文化水平不高,且对***几乎愚昧的信赖情况下,才会在协议书上签字。该份协议书反映的并非客观事实,案件的客观事实应该根据原告提供的原告发放工人工资证据、原告购买施工材料证据、原告对案涉工程投资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本院认为,***提交的A1-A8、A10、A12-A14,某某公司提交的B2、B3、B5、B6、某某委会提交的C1、C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对***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作分析如下:A9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A11系***系单方制作,某某公司未予确认,本院不予采信;A15、B1、B4证据证明力问题,本院将结合相关事实和证据,在下述判案理由部分予以分析说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合同签订情况
2012年2月,某某委会将某某村港嘴安置房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2012年2月25日,***(乙方)与某某公司(甲方)代表***签订《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消防安装班组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某某村港嘴安置小区1#楼、2#楼、3#楼、5#楼、6#楼、7#楼的水电、消防项目承包给乙方;水电项目的单价计算方式和决算依据为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包干价100元/㎡;消防项目的单价计算方式和决算依据: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包干价28元/㎡。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及施工后的成品保护养护工作,并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和甲方施工员、质检员检查,对不合格品当日负责返修;工期要求:本工程工期以甲方施工组织设计及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为依据,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影响其它工序或导致甲方被建设单位等部门处罚,其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按实际情况调整的进度计划下达给乙方,乙方按照实际调整工作;付款方式:乙方应垫款至主体结构五层,甲方按照建设单位所审批的工程进度款80%(进度款以建设单位审核为准)付给乙方,五层以上至满足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按月进度支付80%(进度款以建设单位审核为准),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价90%,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乙方提交完整资料支付至合同总价97%,剩余3%待两年保修期满一个月内付清;甲方委托施工员做现场监督,乙方应完全服从指挥。
2013年3月27日,***(乙方)与某某公司(甲方)代表***签订《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某某村港嘴安置小区8#楼水电及消防工程承包给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单价计算方式和决算依据: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工程量以甲方施工图按实际算,套用施工期间现行定额,主材以市场信息价计价。如因甲方图纸更改或因甲方责任造成返工的需现场签证按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签证为决算依据;工程承包范围:本合同内水电及消防安装施工包括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及施工后的成品保护养护工作,并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和甲方施工员、质检员检查,对不合格品当日负责返修;工期要求:本工程工期以甲方施工组织设计及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为依据,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影响其它工序或导致甲方被建设单位等部门处罚,其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按实际情况调整的进度计划下达给乙方,乙方按照实际调整工作;付款方式:按月进度支付75%(进度款以建设单位审核为准),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价90%,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乙方提交完整资料支付至合同总价97%,剩余3%待两年保修期满一个月内付清。甲方委托施工员做现场监督,乙方应完全服从指挥。
二、施工情况
合同签订后,***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某某村港嘴安置小区1#-3#、5#-7#楼的水电、消防工程于2014年10月11日竣工验收并使用,8#楼水电消防工程没有做完。
三、结算情况
2015年3月,***与某某公司签订《港嘴安置房1~8#楼水电班组结算单》,***在班组签字一栏签名,***在项目负责人一栏签名,施工员签字一栏显示***签名。该结算单载明:1.1#~7#楼面积60884㎡(9802+10229×2+10009×2+10606);2.1#~7#楼水电包工料100元/㎡6088400元(60884×100);3.1#~7#楼消防包工料28元/㎡1704752元(60884×28);4.8#楼水电、消防包工料180元/㎡1010902元(8023.3×180×0.7);5.室外总平水电、消防包工料1088593元;6.水泵房水电部分119324元;7.变电房水电部分25997元;8.售楼部水电安装部分14690元;9.点工4000元(20×200);10.合计10117542元;11.已经借支4660000元;12.某某建设公司250000元;13余款5207542元(10117542-4660000-250000)。
四、付款情况
2015年3月26日,因案涉项目结欠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向***出具一份《结算单》,载明长乐市某某村港咀安置房工程材料款(电线电缆)结算完总计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1300000元)未付,于2015年9月份前付清以上款项。***在班组长处签字,***、***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名。
2016年2月5日,***出具一份《收款协议》,载明收到某某村港嘴安置房工程的电线电缆材料款合计人民币:壹佰肆拾万零玖佰陆拾陆圆整(人民币小写1400966)。该材料款以房屋产权的方式抵付给供方(***)。具体抵付房产为:长乐市某某村“某某江滨花园”,所抵付房产房号为:5#楼501室、5#楼502室、5#楼503室、5#楼504室,一共四套。本人已收到以上抵付的房产。
2018年7月9日、7月10日,某某公司***通过***向***自认的合伙人***转账工程款20000元、10000元,共计30000元,附言分别载明***代转,长乐项目费用;代***转,长乐项目费用。
五、***与***签订协议书及录音情况
2021年1月9日,***(乙方)与***(甲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确认:1.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与某某委会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某某村港嘴安置小区项目(以下简称“港嘴项目”)。2.甲方与他人合伙向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内部承包了港嘴项目施工任务,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港嘴项目除分包给他人施工外,甲方与***合伙承包了港嘴项目中的水电项目、消防项目施工任务,其中甲方占有该水电项目、消防项目60%份额,***占有40%份额。3.甲方聘请乙方为港嘴项目水电项目、消防项目管理人员,甲方同意将港嘴项目水电项目、消防项目收益的20%,作为乙方的绩效奖励,乙方在管理前述水电项目、消防项目过程中,未垫付任何款项。为此,甲方、乙方、***三方约定按40%、20%、40%的比例占有港嘴项目水电项目、消防项目的投资收益。4.为区分港嘴项目和港嘴项目水电项目、消防项目,甲方以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名义发包人,指派乙方作为名义承包人,于2012年2月25日签署了一份《消防安装班组合同书》,于2012年2月25日、2013年3月27日各签署一份《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5.为便于结算港嘴项目水电项目、消防项目工程款,甲、乙双方还对前述水电项目、消防项目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签署《港嘴安置房1-8#楼水电班组结算单》,但该结算单结算有误,其中室外总平水电、消防、水泵房水电、变电房水电非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下事项:1.港嘴项目水电项目、消防项目实际承包人为甲方和***,其中甲方占有该水电项目、消防项目60%,***占有40%;2.甲方聘请乙方为港嘴项目水电项目、消防项目管理人员,甲方同意将港嘴项目水电项目、消防项目收益的20%作为绩效奖金,奖励给乙方。根据约定,甲方、乙方、***按40%、20%、40%的比例享有港嘴项目水电项目、消防项目投资收益;3.为便于结算港嘴项目水电项目、消防项目工程款,甲方以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名义发包人,指派乙方为名义承包人,签订了一份《消防安装班组合同书》、两份《水电安装班组合同书》,并于2015年3月14日签署《港嘴安置房1-8#楼水电班组结算单》,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二、甲方按本协议可分得的工程款,由甲方与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结算;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上述协议书签订过程中,***对双方签订协议过程的对话进行录音(时长57分32秒57:32),录音部分摘录如下:
1.关于股份确认方面。00:15***陈述“你这里,这里这等于是这样分呀,会晓得吧,按那份那样。***百分四十有错吗,我们两个是百分六十,这下面再拿出来,我百分四十,你百分二十,***百分四十……”,00:49***陈述“上面合同协议要是那样写”,00:52***陈述“那协议都没错,我说给听,那协议都没毛病,那样写实际对你来说,对你更有好处呀”。13:25***陈述“这份你等于股东确认一下,那你下面日期不要签。你这份你签下拿回去,你就是不要拿出来,等明天我去上诉了拿法院,法院按这样去分,才会分的下去”。13:44***陈述“那边这边签了没矛盾呀,有错么,那边也是等于签你百分六十,有错么,这份就是签我百分六十,咱们两份结合起来你百分二十,我百分四十,有错么,明天法院判出来,钱明天出来,就是按这样去分”。17:58***陈述“到这里四十、二十、四十有错吗?甲方乙方***,甲方四十、乙方二十、***百分四十,这都写很清楚了呀”。19:24***陈述“你说得意思叫法院给你分钱啰”,19:27***陈述“没错呀,本身就是叫法院分呀,不然你说,我我这钱怎么分呀,有错吗?法院判三百万,有错吗?三百万你自己要提供原来给他那边有签一份协议,有错吗?那里面有分,外面材料款欠多少,你要将那边提供上去,那份里面钱扣了下来,会剩多少钱按股份去分下去。各人各人分回去”。20:00***陈述“知道呀我知道,我有看呀,有错吗,里面写很清楚呀,我说你听吧,你现在这字签下,签下明天法院下来你还更好做”,***回复“我都不管这上面,我那负责,起诉都是他去做,去做”,20:35***陈述“去做没错,你反正明天,我说你听吧,不是说他去做的随他是谁去做的,你明天就是按这法院钱给你分好好的,会闲吧,有错么”。21:42***陈述“这根本没事,快一点签下,这次我特意为这样事情跑回来”。22:15***陈述“我慢下签呀,看那还不知道怎么那个,你也不知道,这样做下明天会死账”。22:23***陈述“这什么死账,这样明天都是法院去分钱呐,什么死账,你没做明天法院钱要打给什么人,有错吗,先签一下交代法院,我这边直接交一下,我又得回头出去,这回也不知道多麻烦,再回来一下出去”。46:46***陈述“你说这有什么毛病,你说么,你等于就确认两点,有错么,是说咱们这百分六十这,分下,二十和四十,协议体现出来,有错么”。51:33***陈述“这是我百分六十,其中我百分四十,你百分二十,有错么”。52:08***陈述“没错那没错,那是哦,这没签我也就百分二十”,52:13***陈述“恩,随他有签没签,无形的给你说,签下去我明天不要再去这里这,讲白讲一句,吓锐明天我欠他钱他有地方扣回去”。
2.关于垫资方面。01:16***陈述“你听我说吧,你听我说吧,这样我这时候,刚才拿算一下,你按你原来那个协议等于材料款等于要先还下”,01:27***陈述“要还好了,剩下的才有得分呀”,03:04***陈述“这你你是甲方”,03:05***陈述“哎,百分六十知道吧,***百分四十,有错吗”?03:10***陈述“甲方又不是你百分六十”,03:12***陈述“要看这,去分甲乙、甲方、乙方***,会知道吗”。04:23***陈述“这实际都没什么,就是股份确认一下”,04:26***陈述“股东确认一下没错,垫款的钱十几万”,04:30***陈述“垫款十几万,没错”,04:32***陈述“你也有垫咯,***买材料也有那个”,04:42***陈述“我当时起诉是有垫款呐”,05:19***陈述“什么粘你那,你说吧,这钱判下来钱该按是他的百分四十拿回去,比如说一百万,四十万拿回去,你二十万拿回去,我四十万拿回去,有错吗,三百万等于他一百二十万拿回去,你等于六十万拿回去,这都没什么,这三百万你要先还外面,你跟***签约的协议有那样呐,外面垫款有欠多少,这要先还一下,再去分这钱”。06:14***陈述“你不叫他签,那我夹在那,我两边夹在那,这边又签那边又签叫我怎么做啰”,06:21***陈述“你反正,你签下去,你反正百分二十拿回去,准没错了,有错没啰,外面欠的钱还完了,百分二十拿回去,有错吗”。27:35***陈述“你这写什么,不能写没垫付啰,乙方没垫付?……垫一百万,我这边垫140万”。27:57***陈述“我那边,我已经垫了,你这边又没垫”,28:00***陈述“这这那是协议你看见没,实际有垫没垫,你自己各人各人提交的证据”,28:20***陈述“这只是协议,不是你去法庭举证,你会知道吗?这只是协议你会知道吗”。30:00***陈述“这时这根本都没什么,你那签呐,我这百分四十,吓锐直接去法院自己扣转回去,会知道不”。43:43***陈述“我这边起诉都是以实际的去起诉”。
3.关于扣款方面。01:30***陈述“哎,有错没?剩下的有的分就是按这样分下去呀,有错吗?我是什么,我的关键是什么,我现在有欠吓锐钱呐,会知道吗”。01:40***陈述“我这百分四十要扣回去”。16:40***陈述“既然走司法这条路了,你反正凭法院怎么判,明天钱怎么做分,无形,我这边就这样吓锐公司那边钱没下来,这边吓锐公司要先去垫这钱,先去垫这钱,吓锐说的你***欠我钱,你自己百分四十肯定钱要给你扣回拿回来,有错没”。52:13***陈述“恩,随他有签没签,无形的给你说,签下去我明天不要再去这里这,讲白讲一句,吓锐明天我欠他钱他有地方扣回去”。
4.关于结算方面。23:09***陈述“你说还是总平这没协议呀,没协议,另外,总平这是不是没协议”,23:19***陈述“你听我说吧,总平是象这样,总平你当时,听我说吧,我那签一份结算单是一百多万,有错吗,一百零八点几加,我加一下看。好像总的来说大概百零万这样,百零万。现在这个,等于来说,明天法院是判某某公司输呀还是判村委会输呀,随他判谁付。你这钱反正都有地方拿,因为那结算单我有签字,有错么,就是会说会判谁付”。23:50***陈述“结算单就是同一张上”,23:53***陈述“没关系,随它同一张不同一张,不是村委会付,就是某某公司付,对你反正没影响吧”。***陈述“对我正是没影响,这样变成乱做人了呀”24:05***陈述“没什么乱做人呀,结算单是我签的呀,有错我错呀,有错么”。24:30***陈述“你你这样一起做一下等于一起闲了,明天反正,反正就是等法院判下来,钱怎么执行回来,到执行阶段,执行局通知你回去账号拿过来,各人各人的钱执行回去,有错么”。47:50***陈述“这边都我这边做的,外围前后都是我做的”。48:00***陈述“都是你做的,但是说和谁做呀,我结算单都和你认了,有错么,结算单认了。”
5.关于管理人员方面。52:37的音译,***音译“我怎么是管理人员,这干嘛,你干嘛这样写”,某某公司音译“我只是管理人员”(52:37从录音内容看,“我”和“管理人员”之间的话有些含糊,但语气有点激动,是质疑语气,***在说完“管理人员”后还有说话,比较含糊,类似这什么这做什么的疑问语气),52:42***陈述“你等于不用去承担责任了”,52:45***陈述“那边起诉还是我”。
6.其他。25:05***陈述“快点签下吧签下吧”,***陈述“不是签一下,签下我会更累呀,你会知道么”,25:10***陈述“没签你会更累,签了你倒不累,签了你反正法院去分配,你什么被它累了,你说我听吧,不签那你明天更啰嗦”55:36***陈述“你要拿一份去,拿一份明天,讲你听。讲不好听一句,明天真的法院分钱分不清楚,你拿有地方分钱”,55:43***陈述“要得去起诉,还不知道”,55:45***陈述“不要去起诉,你到执行时候,你拿给法院就行了”。
六、其他
1.在本案发回重审前二审期间,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笔录中询问***、***签订协议书的具体过程和细节,***陈述“他找我签字,我问他什么意思,他说份额认定一下,***给我看的那份我就没有签,后来***修改后的实际一份我才签,我有投资”,***陈述“签协议的过程当中,开始他不准备签,我原来在长乐法院上诉的时候,他是想这一块,原来没有签协议等于说我原来所占股份的事实没有形成书面协议。我为了更慎重一点,然后再叫他补签了这份协议,全程都有录音”;2.2019年6月17日,***曾到某某公司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办公场所,向某某公司的经理***催讨工程款;3.***曾通过其会计、出纳***、***向***支付工程款,2012年10月17日,***分两次向***转账122000元、20万元、摘要载明水电班组、水电,2012年11月16日,***向***转账10万元,摘要载明水电班组;4.***因工程款多次向某某公司申请付款,并签订多份《付款审批单》,付款审批表载明申请付款事由:水电班组进度款,付款单位: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收款单位:***,***在项目负责人意见签字;5.***作为证人陈述其是***聘请的某某项目的会计,***是水电班组,***是项目负责人;6.本案诉讼过程中,***因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7.***的胞妹原是***的妻子,***在二审期间知晓其胞妹已与***办理离婚手续。
审理中,1.***确认结算单中合计金额由于将第一行面积60884计算在内,故合计金额10117542元有误,实为10056658元(10117542元-60884),结算单体现的结算金额实际为5146658元(5207542-60884);2.某某公司确认***代表某某公司签订合同、***系某某公司关于其与某某委会项目负责人;3.某某委会确认某某村港嘴安置小区全部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作为某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结算单中列名的第五至第八项是由***代表某某公司施工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作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其从实某某公司处承包了案涉工程,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行为。某某公司辩称***只是***聘请的管理人员,不是实际施工人员,主要依据是2021年1月9日形成的协议书及录音中52分37秒***陈述“我只是管理人员”的内容。本院认为,***是实际施工人,理由如下:首先,协议书虽载明***聘请***为港嘴项目水电项目、消防项目管理人,但录音中52:37的音译(52:37***说话有点含糊,在管理人员后面还有质疑语气的话),***音译:我怎么是管理人员,这干嘛,你干嘛这样写,某某公司音译“我只是管理人员”,52:42***陈述“你等于不用去承担责任了”,52:45***陈述“那边起诉还是我”。从录音来看***是用激动质疑的语气,再结合***解释这样***就不用承担责任,接着***陈述“那边起诉还是我”,同样是对“我是管理人员”的质疑,由此,录音中52:37***音译内容相较于某某公司更合理,更符合逻辑;其次,协议书关于由甲方与某某公司进行结算,实际上是否认***与***的结算单,但根据上述查明录音部分摘录内容关于结算方面的内容,***陈述“没关系,随它同一张不同一张,不是村委会付,就是某某公司付,对你反正没影响吧”、“没什么乱做人呀,结算单是我签的呀,有错我错呀,有错么”、47:50***陈述“这边都我这边做的,外围前后都是我做的”。48:00***陈述“都是你做的,但是说和谁做呀,我结算单都和你认了,有错么,结算单认了。”等内容,***对结算单是认可的。且从时长57分32秒的录音看,***关于签订该协议书是持犹豫不安状态的,***多次强调签协议只是确认股份,***40%、***20%、***40%,他欠某某公司吓锐的钱,这样吓锐有地方扣钱,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份额到时法院直接给分钱,对***更有好处更有利,不签***更累。从上述查明录音摘录结算、管理人员等内容看,某某公司提交的协议书载明***是管理人员,与客观事实不符,某某公司提交的B1协议书关于***作为管理人员、***与某某公司结算和B4录音音译文本,本院不采用;第三,***聘请的会计、出纳***、***向***付款流水摘要载明水电、水电班组;第四,案涉工程款,***提交了有某某公司代表***签字的付款审批单和结算单,付款审批单申请付款事由载明水电班组进度款,结算单载明港嘴安置房1~8#楼水电班组;第五,***(***聘请的某某项目的会计)作为证人陈述***是水电班组,***是项目负责人,也间接证明***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对***提交的A15,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分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有权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
关于***施工的工程范围、结欠工程款的问题。***主张其施工范围及结欠工程款的依据是结算单,某某公司辩称结算单中除了1#-3#、5#-8#楼水电、消防是***聘请的管理人员***施工的,结算单中的其他工程并非***、***施工,8#楼水电、消防工程应按总价50%结算。本院认为,关于***是实际施工人,不是管理人员已作分析,不再赘述。案涉结算单已由某某公司代表***签字确认,且某某委会确认某某村港嘴安置小区全部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作为某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结算单中列名的第五至第八项是由***代表某某公司施工的。某某公司无证据足以否认该结算单的证明力,故某某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实际施工的范围系结算单上列名的项目。根据结算单载明的余欠金额5207542元及***关于总计金额10117542元误将面积数字60884计算在内的陈述,截至结算单形成时间2015年3月14日,某某公司结欠***的工程款为5146658元(5207542元-60884元)。嗣后,2015年3月26日,***、***共同确认某某村港咀安置房电线电缆款130万元未付给案外人***,***、***均同意由***(某某公司)偿还。2016年2月5日,某某公司以房抵债方式代***支付给案外人***电线电缆款130万元,***也予以认可,可以抵销某某公司尚欠***部分工程款。但是,对于某某公司支付超过***、***共同确认的款项100966元(1400966元-130万元),未经***确认,***也无义务支付,故某某公司多支付的款项不应在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2018年7月9日、7月10日,某某公司***通过***向***自认的合伙人***转账工程款20000元、10000元,共计30000元(附言分别载明***代转,长乐项目费用;代***转,长乐项目费用)。故某某公司尚欠***工程款为3816658元(5146658元-130万元-30000元)。
关于***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前(2017年10月1日)为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后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主张还款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2015年3月14日,***与某某公司代表***对***施工的某某村港嘴安置小区的全部工程进行结算,并未对付款时间作出约定。其中案涉工程涉及长乐某某村港嘴安置小区1#-3#楼、5#-7#楼水电、消防工程合同约定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价90%......剩余3%待两年保修期满一个月内付清,上述1#-7#楼于2014年10月11日竣工验收,该部分工程款应于2016年11月10日支付,***施工的其他工程款支付时间未作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可以随时要求某某公司履行。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2016年2月5日,某某公司代***支付给案外人***电线电缆款130万元,2018年7月9日、7月10日,某某公司代表***支付工程款30000元。2019年6月17日,***向某某公司的经理***催讨工程款,***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某某公司就诉讼时效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某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816658元。
关于***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有权主张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根据前述分析,结算单中的第二项、第三项1#3#和5#7#楼的水电、消防工程项下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应于2016年11月10日前偿还,其他工程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因2019年6月17日,***向某某公司的经理***催讨工程款,故除了结算单中第二项、第三项1#3#和5#7#楼的水电、消防工程之外的工程款应于2019年6月17日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某某公司未对案涉结算单中载明的工程款清偿抵充顺序进行约定,1#-3#楼、5#-7#楼水电、消防工程款应于2016年11月10日前偿还,其他工程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故某某公司偿还的工程款624万元(466万元+25万元+130万元+30000元)应用于抵扣1#-3#楼、5#-7#楼水电、消防工程项下工程款(6088400元+1704752元),即1#-3#楼、5#-7#楼水电、消防工程项下工程款尚欠1553152元(6088400元+1704752元-624万元),其他工程款尚欠2263506元(3816658元-1553152元),***可主张的利息为:以1553152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26350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81665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某委会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某委会与某某公司关于某某村港嘴安置小区项目工程款进行结算,某某委会欠付某某公司工程款具体数额。因此,在某某委会是否欠付某某公司案涉项目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主张要求某某委会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816658元及利息(以1553152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26350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81665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90.3元,减半收取计22695.15元,由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143.65,***负担25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